dquo;弃市”,也即街头正法。太宗了解到这个情况后,认为量刑过重,不符合法典精神。于是下诏:从今以后,凡是贪用“羡余”的,只算“偷盗”,不算“监守自盗”,刑罚只能判处“流”罪以下。
传统判罪,由轻到重,有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之五刑。“流”刑就是发配流放,下“死”刑一等。大宋太祖太宗,对于贪污罪犯,极为厌恶,一般都有“从重”判决的倾向,但就贪污“羡余”的这个案例看,太宗也有尽力“原情”,从天理人情考虑,此类案自有“罪不至死”可能性。于是,减免一等,由“死”降为“流”。从现代司法量刑标准看,太宗此举,可称公允。
有一个著作佐郎龙士元,在老家单州(今山东单县),告他的侄子龙小喜,说这个侄子“无赖”,好赌博,屡教不改,因此想不承认这个侄子,断绝叔侄关系。单县知州刘察、通判田贽就将这事弄成一个案件报到朝廷。定谳之前,太宗看到了这份卷宗,他怀疑这个案子有假,龙小喜可能被诬告。于是交付御史台重新审理。真相原来是,龙士元看上了亡兄龙士安的财产。龙兄死后十余年,龙小喜子承父业,龙士元就要夺取这份产业,于是诬告龙小喜。而知州和通判,就在龙士元家一场酒宴上,定计如此如此这般这般,炼成一场冤案。
处理结果是:龙士元决杖,发配商州衙前禁锢,列入另册,终生不得做官。知州刘察、通判田贽同时免官,废为庶人,家财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