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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书娃 > 大宋帝国三百年:文功武治宋太宗 > 第154章完结

第154章完结

在此基础上,汉代董仲舒提出“春秋决狱”。+丸′ ! \鰰?占+ *耕?鑫′嶵¨筷,这个意见的框架是:以《春秋》大义为司法裁判的思想资源,同时援引儒学各类经典,作为审判依据。凡是法律无条文规定的案例,法官即可援引儒学经义定谳。在具体判案中,第一考量案件事实,第二考量犯罪动机。如某甲之父与人斗殴,某甲持棍帮助父亲,但不小心将父亲打死。由于某甲动机并非打死父亲,所以,按“春秋决狱”,某甲无罪。这类动机性考察,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甚重,因此,确有利弊参半的结果,但是,即使现代司法,全重证据,细细考察,也是利弊参半的。人类问题,没有一揽子彻底解决之道。试图一揽子彻底解决人类问题的政治诉求,是一种辉煌梦想,梦很美,但不具有现实品格。就这个意义说,“春秋决狱”自有其合理性、合法性、正当性。它是中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。

“春秋决狱”,有“原心”也即考察动机之必要条件。如果动机善,有罪也可减免;如果动机恶,无罪也可加刑。

宋太宗赵炅在此基础上提出“法当原情”,“原”是考察案件的缘由,“情”即天理人情。_0+7·z_w¢..c·o^m/判决结果,要将天理人情考虑进来,这样,就让司法有了更趋于公正的可能性。

西北泾州(今甘肃泾川)安定县,有一个庶民的妻子,对庶民前妻的儿媳妇很是痛恨,将其断喉杀死。此事成为一个大案。按一般法条,这是“婆婆杀儿媳”,而“婆婆”属于父母一辈,“儿媳”属于儿女一辈,这样就可以界定为亲族之内因纠纷而起的杀人案,且因被杀者为子女辈,或有“忤逆”情节,故“婆婆”杀儿媳,似可减免一等罪过。

卷宗到了太宗那里,看过后,给出的意见是:法当原情。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,固当以凡人论也。

司法应该考察天理人情。这个案子,一定是嫡子继承,继母心不能平,因此有绝然不同的爱憎喜恶所导致。可以不必考虑宗族内部关系,就当是普通士庶杀人论罪。

撇开“婆媳关系”,按法律事实定罪,这个“庶民之妻”就是一个“杀人犯”,“婆婆”的身份并不能让她享受豁免权。\w¢z-s`x.s¢._c-o/m!这是从“杀人”的动机给予定罪的大宋案例,具有“同态复仇”的自然法精神,也符合“春秋决狱”的“原心”大法。太宗还因此下诏,对《宋刑统》做了补充意见:“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,并以杀伤凡人论。”从此以后,凡是继母杀伤丈夫前妻的儿子及儿媳妇,都要以普通人杀伤论罪。

与此连带的还有继母改嫁问题。

继母的丈夫死了,家中的财产归谁所有?继母还是前夫的子女?太宗给出的意见是:继母改嫁自由,但不得占有已死丈夫的财产,应当全部给丈夫的子孙。丈夫的子孙如果年纪幼小,要有官方为之检查,封存财务,待幼子长成后,交给他。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,以盗窃论处。

这个处理看似对继母不公,但丈夫与前妻留有子女,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,则子女不免处于啼饥号寒之中;而继母改嫁,后夫应该能满足她的生存所需。如此处理,也是对丈夫和前妻以及他们的子女权益的一种保护,值得肯定。

叔叔告侄内有隐情

宋时,有“场务”,经营各类物资,包括粮食、木材等,也有制造业,造船、造酒等。“场务”属于官办企业,由朝廷派出官员监管。一般由官方额定经营指标,指标可以是实物,也可以是钱帛。完成指标之后,还有盈余,这个就叫“羡余”,也称“羡利”。有些比较贪的监官,往往就将这部分盈余收归己有。但难免被人告发。一旦败露,按当时大宋法条,属于“监守自盗”,应&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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