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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章完结

原告律师的对策是,抓住李德立的中文水平不高的缺点,挑选了《革命军》中的几个段落,让李德立解释。*如.闻_枉_ ^冕¢废.越^读+李德立老实回答自己解释不了,因为他觉得文章中的典故很多,无法判断整体意思。原告律师就势说,既然你连文章都看不懂,怎么能判断它的影响呢?因此,你的证词不可信。

律师又把《革命军》呈递给了审判官、上海知县汪瑶庭看。汪瑶庭看了刚才李德立阅读的段落,说这些内容没有用典故。相反,汪瑶庭找出几段文字,让李德立阅读。李德立阅读后,说这些文字的内容都是号召杀死满族人、把满族人赶出北京的,他不得不承认《革命军》具有煽动性。

现在,轮到原告方的证人出场了。原告方找来的证人叫西蒙,也是个外国人。西蒙的态度很鲜明,发言也很激烈,他明确说章太炎等人有非常明显的煽动叛乱的意图,必须严惩。西蒙说,章太炎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印刷出版的事。至少,把这封信寄给康有为就是将其公开。显然,西蒙的证词对清政府非常有利。*e*z.k,a!n?s`h/u-._n¨e·t\

因为两个证人都是工部局找来的,而且都是外国人,原告律师表示这样做不合理。因为这个案子说的是对中国人的影响,为什么要请外国人做证呢?同时,苏报案的文章是用中文写的,不是用英语写的,为什么要请并不精通中文的外国人来做证呢?所以,原告律师抗议,说本案讨论的言论是用中文写的,读者是中国公民;中国官员应该比任何一位外国人都更能准确理解中文的含义。所以,他建议找清朝官员来当证人。法庭没有采纳。

法庭庭审过程结束后,控辩双方各有输赢。这就要看法官如何定罪了。清政府方面的做法是,抢先单方面宣判。12月7日,上海知县汪瑶庭按照朝廷的意思,判章太炎、邹容污蔑皇上、诋毁政府,大逆不道,照例应该处决,现在格外开恩,减为永远监禁。会审公廨谳员邓鸣谦把判决送给观审的英国副领事翟理斯。第二天,翟理斯把判决原封不动送还给了邓鸣谦,同时致函给汪瑶庭,声明这是中方的单方面宣判,不合常规。

汪瑶庭针锋相对,回了一道函,说自己是根据条约和会审公廨的规章下的判决,签署的判决是符合条约和规章的。′1+4?k,a^n?s?h*u/._c!o~m?你说事先没有咨询你的意见,请你告诉我,哪个条约或规章规定了我必须要先征求你的意见才能宣判?

翟理斯说不出驳回汪瑶庭判决的依据,因为外国领事本来就没有审判中国人的权力。过了几天,翟理斯再次发函汪瑶庭,重申终审判决太重了,英国方面不认可。他说出了英国方面的底线:章太炎和邹容只能判决三年和两年。翟理斯威胁说,如果案子再拖延下去,租界当局将释放被关押者。

汪瑶庭依然非常强硬,在24日公开宣布将章太炎、邹容永远监禁,但他面临的现实困境是,两个人犯都在巡捕房的手中,英国方面如果不承认汪瑶庭的宣判,这个判决就等于一纸空文,没法执行。于是,苏报案又陷入了僵局。

苏报案拖了大半年了,清朝政府方面慢慢失去了耐心,不希望因为苏报案破坏了中英两国的关系。1904年2月11日,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与庆亲王奕劻就苏报案会谈,表示判处终身监禁太重了,英国方面不同意。既然英国方面非常坚持,清朝政府决定妥协,表示可以不判章太炎、邹容永远监禁,但要求把刑期尽可能延长,至少也得判个十年八年的。但是,英国方面的底线还是不超过三年。双方再次僵持不下。

又过了三个多月,1904年5月17日,上海领事团开会,决定给上海道台下最后通牒,如果在5月21日之前不接受英国方面的判决,租界就释放被关押者。5月20日,会审公廨谳员致函英国驻上海总领事,表示上海知县接受英国方面关于苏报案判决的建议。第二天,判决正式宣布。邹容监禁二年,章太炎监禁三年,罚做苦工,二人期满释放,驱逐出境。此时离苏报案案发已过了十个多月。

最后介绍一下苏报案几个关键人物之后的命运。

邹容于1905年4月3日死于狱中,年仅二十一岁。辛亥革命胜利后,国民政府追授邹容为陆军大将军衔。《革命军》在辛亥革命前后起到了重要的宣传作用,有几十个版本流传于世,价格在偏远地区甚至高达十两一册,热血青年无不以阅读此书为快。

章太炎1906年刑满后,被同志迅速接到日本。在日本,章太炎参加了同盟会,担任过《民报》主笔,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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