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书娃

繁体版 简体版
看书娃 > 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 > 第56章完结

第56章完结

至和二年(1055),知谏院范镇亦上书反对皇帝一年数赦:“臣闻古人有言曰,一岁再赦,好人喑哑。/x.i~a\o′s?h`u′o\z/h~a+i+.¢c¢o,m^此言赦之惠奸而无益于治道,不可数者也。……京师及畿辅岁一赦,而去岁再赦,今岁三赦。……好人良善也,数赦尚犹喑哑;蚩蚩愚民,其不狃而为奸且盗者,无几矣!”

数年后的嘉祐六年(1061),另一位知谏院司马光也给皇帝上书:“臣窃以赦者,害多而利少,非国家之善政也。……无辜则赦,有罪则诛,使久系之人,一朝而决,故能消释沴气,迎致太和。非谓不问是非,一切纵之也。”

◎ 南宋《孝经图》局部

这几位名臣上书抗议皇帝降赦的故事,都发生在宋仁宗朝。因为仁宗是一名生性仁厚的君主,老是担心有人含冤受屈,所以宁纵毋枉,降赦比较频仍。他在位四十余年,降赦至少有一百次,其中大赦为二十二次。怪不得要引来司马光等大臣的不满。

宋神宗熙宁七年(1074),宰相王安石也反对过赦降,当年天大旱,神宗皇帝心中不安,“欲降赦”。.比~奇·中+蚊~徃~ ~首_发/在此之前,神宗已经一年之内颁过两回赦书。这一回王安石说什么也不同意皇帝再大赦天下了,他告诉皇帝:“汤旱,以六事自责,曰政不节欤?若一岁三赦,是政不节,非所以弭灾也。”在王安石的阻挡下,宋神宗只好停止下诏大赦。

南宋士大夫洪迈也认为“多赦长恶”:“绍熙甲寅岁至于四赦,凶盗杀人一切不死,惠好长恶,何补于治哉?”他还举了一个例子:婺州富人卢助教,一日到租佃其田地的佃户家收租,被佃户一家用极残忍的手段杀死。杀人的凶犯当然被判了死刑,却遇上“赦恩获免”,获释之后,竟然“复登卢氏之门,笑侮之曰:‘助教何不下庄收谷?’”杀人凶手这么嚣张,真是对赦免制度的一大讽刺。

不过,请注意,宋朝士大夫并不是反对赦免制度本身,而是抗议君主不加节制地颁发赦免令,以及抗议那种“不问是非,一切纵之”的大赦天下。-求\书+帮! ?已^发_布¨最+芯?彰¨結*

赦免制度可“济法治之穷”

实际上,尽管宋朝皇帝的降赦行为备受争议,但终宋一代,没有一个君主会考虑废除了赦免制。即便在今天的西方,所有的文明国家也都保留了大赦与特赦制度,将赦免权视为是国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机关的当然特权。显然,赦免制度虽是“政教之大患,不可常用”,却有不可不用的正面意义。

赦免制度首先是仁政的体现,这个“仁政”也可以换成现代的概念:“人道主义”。挪威汉学家白肯干脆将传统中国的赦免制度称为“法律中的仁慈制度”,并指出“这种非同凡响的仁慈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顶峰”。

而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跃,又跟宋王朝的立国精神息息相关。《宋史》的编撰者认为,“宋之为治,一本于仁厚。”正如苛严刻薄的秦始皇“事皆决于法”,对于恩赦极不以为然,“于是急法,久者不赦”。宽仁的宋代君王则倾向于“钦恤庶狱,务在于宽”。在这种治国理念下,赦降便会成为君主的优先选项与习惯性选择。

其次,赦免制度可以发挥“济法治之穷”的功效。宋王朝其实是一个讲求法治的朝代,宋人自己说,“汉,任人者也;唐,人法并行者也;本朝,任法者也”。“吾祖宗之治天下也,事无大小,一听于法”。看起来似乎跟秦王朝的“事皆决于法”高度相似。但宋人又明白,“一听于法”尽管是很经济的治理方式,但再完备的立法,再严谨的司法,都可能存在漏洞,这个时候,往往就需要超然于法外的赦免制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