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过,有时候,宋政府也会要求私人出租的房屋与公屋一起减免租金,如北宋至和元年(1054)二月,仁宗“诏天下州县自今遇大雨雪,委长吏详酌放官私房钱三日,岁毋得过三次”。,2¢c+y+x*s′w¨.′c?o`m~南宋绍兴十二年(1142)二月,高宗“诏免京城公私房廊一月”,廿一年(1151)二月,又“诏行在(杭州)官私僦舍钱并减半”。
以今天的目光来看,政府明令私人出租屋减租,无疑是不尊重市场定价与私有产权的表现。但在当时,这一政策也有它的合理性:那些当包租公的,通常都是形势户,非富即贵;而蜗居于出租屋的则多为弱势群体,出于“利益的衡平”考虑,让形势户减收一点租金,似乎也不特别过分。
当然这里有一个“度”需要政府把握好,偶尔蠲免几天房租那情有可原,如果经常性要求业主这么做,则势必受到业主的抵制、市场的报复。南宋末有一位叫作胡太初的官员,就对政府频繁降低房租的做法提出非议:“不知僦金既已折阅,谁肯以屋予人?积至塌坏倾摧,不复整葺,而民益无屋可居矣。*a\i′t^i~n/g+x^i^a`o^s·h¢u~o^.^c\o!m*是盖不知贫富相资之义者也。”意思是说,官府老是要求业主将租金打折,那今后谁还愿意将房屋租给别人居住?就算租出去,房屋坏了,业主也必不愿意掏钱修葺,最后租户将“无屋可居”。官府的做法看似是恤民,其实是不知道“贫富相资”的道理。
宋朝毕竟是商品经济很发达的时代,人们对市场的定价机制并不陌生,如叶适认为,“开阖、敛散、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,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,不知其几千百年也,而遽夺之,可乎?”对富人的财产权,宋人也明确提出要给予保护,如苏辙痛骂王安石:“王介甫,小丈夫也。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,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,不知其不可也。”所以才有明白人站出来非议政府的减租政策,强调“贫富相资”的道理。
宋朝为什么要叫停“不动产登记”?
吕惠卿的“手实法”
北宋朝廷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过一次“不动产登记”,时为宋神宗熙宁七年(1074)七月。`天/禧`晓^说!蛧_ ¢已+发^布?最/芯′蟑^劫′此时新党领导的变法已经呈露出危机,王安石在这一年的四月被罢去相位,离任之前他提请神宗皇帝任命变法派的吕惠卿为参知政事(相当于副宰相)。正是在吕惠卿的推动下,朝廷下诏启动全民“不动产登记”——“手实法”。
按照吕惠卿的设计,这次“不动产登记”的程序如下:
首先,“预具式示民,令依式为状”,即由政府统一印制好“不动产登记”的标准格式,贴出来公告于民,要求民众按照格式自行填报自家的财产,包括名下房产的间数及性质(自住还是出租),田产的亩数及性质(自耕还是招佃),这些田宅折算成货币值多少贯。为方便折算,宋朝根据该地最近若干年内的田宅交易价格取一个中位数,作为估价的标准。由于各户财产由户主自行填报,因此吕氏“手实法”又称“自实法”。
为了照顾自耕农的利益,宋朝又规定,在评估各户财产数目时,凡出租生利的田宅按足额计算,而自住房与自耕地的估值只计市场价的五分之一。打个比方,假设我和你在乡下都有平房3间、田地50亩,我的田宅都是自用,你因为搬到了城里,则将乡下的田宅都租了出去;再假设按市场交易价中位数,每间房屋值50贯,每亩田值20贯,那么在登记不动产时,你的财产将记为1150贯,我的财产则记为230贯——这个财产估价,将决定我和你要承担的不同税负。
然后,各户将填写完毕的财产清单上交到县衙门,“县受而籍之;以其价列定高下,分为五等”,县衙门接收后统一登记造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