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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2章完结

刑法,才有可能是“合理”的。

事实上,契丹在第一代君主耶律阿保机晚期,已经开始注意到刑法的公正。有意味的是耶律阿保机治理草原帝国也采用了两套刑法制度,对契丹人,由大臣开始制定符合草原习惯的律法;而对待汉人,则采用中原已经有的律令来断刑。更不简单的是,太祖耶律阿保机“仍置钟院以达民冤”,设置了“钟院”这种类似大宋“检院”的司法机构,专门处理民间上访的冤案。

契丹第四任君主耶律璟,是非常昏暴的一位皇上,但他在位时,也有一项德政。当时契丹君主出行,往往要划出车驾所在区域,远远地在四周设立标杆,以示禁区。但往往有贪鄙心盛的官员,故意将标杆设置很低,那时草原水草茂盛,标杆埋在水草之下,牧民看不到,就会越界。这时,设置标杆的官员偷觑发现,就会忽然出现,借此勒索钱财。耶律璟知道此事后,下令:再有此类事,设置标杆的官员一律处死。

这不是一件小事。它预表了草原帝国法律的公正诉求。在几乎近于野蛮传统的契丹,对公正,有感觉。

但耶律璟的残暴也是很有名的,那是不懂“节制”与“当位”,也即不懂君主制“礼”的君王常有的“任性”。更昏聩的是,耶律阿保机时代的“钟院”,也被耶律璟废除了。这样,就导致冤民无处上访。契丹国内,戾气深重。

到了第五任君主也即耶律隆绪的父亲耶律贤时代,重新恢复了“钟院”上访制度,为冤民的申屈做了法律保障。契丹的法律从此有了新气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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